据悉,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缴费用的标准专项安排。
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筹资标准前的人均10元/年,按原渠道通过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开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筹资标准后的增量部分和2008年新增50万农村低保对象的参合费用,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城市低保对象,新增的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含儿童村、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三类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